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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易与杨组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易,杨组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杨易。被告杨组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易诉被告杨祖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易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易负担。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