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易与杨组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易,杨组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杨易。被告杨组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易诉被告杨祖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易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易负担。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