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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南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建祥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