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黎先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黎先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吴道武。诉讼代理人黄宏涛,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刘炜。被告黎先养,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黎先养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展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