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福安市恒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斌、肖为凑、阮德清、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安市恒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斌,肖为凑,徐秋萍,阮德清,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7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代表人刘少云,行长。被告福安市恒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坂中工业区熙台,组织机构代码68089054-4。法定代表人陈斌。被告陈斌,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肖为凑,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徐秋萍,女,1985年08月26日出生,住广西省溢阳县。被告阮德清,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0534825-0。法定代表人黄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福安市恒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斌、肖为凑、阮德清、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安市恒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斌、肖为凑、阮德清、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阮德清的银行存款1808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肖为凑银行存款1808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陈斌银行存款1808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福安市恒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8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南路166号1607号写字间(产权证号:201200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南路166号1701-1707号写字间(产权证号:201200037-201200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南路166号1801-1807号写字间(产权证号:201200043-201200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八、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南路166号1601-1606号写字间(产权证号:201200031-201200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九、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城南世纪天元B4.B6.B7号写字楼(产权证号:00224**)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城南世纪天元五层C7.C8.D1-D6号写字楼(产权证号:0020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一、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岩湖坂天湖商贸城A3幢二层商场(产权证号:0020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二、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岩湖坂天湖商贸城A6号楼第二层商场1号(产权证号:0020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三、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岩湖坂天湖商贸城A1-A4幢二层商场(产权证号:0020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四、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城阳乡岩湖坂天湖商贸城A5.A6号楼第二层商场(产权证号:0020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五、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城南世纪天元五层C3、C4号写字楼(产权证号:00185**)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六、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6号水岸明珠1幢B27号写字楼(产权证号:00201318**)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七、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6号水岸明珠1幢B26号写字楼(产权证号:00201318**)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八、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泰佳商业城A号楼305(产权证号:2013552**)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九、查封、冻结被告阮德清所有的位于福安市阳头广场路信元花园19号(产权证号:00094**)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查封、冻结被告阮德清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坂中新街25号(产权证号:00035**)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一、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F10**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二、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671**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三、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C89**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四、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F39**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五、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G66**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六、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600**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七、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C37**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八、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729**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