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如东泰业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幸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东泰业纺织有限公司,上海幸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如东泰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关口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周玉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幸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董服龙。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48,056.17元及相应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0,94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卫国、卫亚东、代理审判员王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幸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区吕巷镇干林路XXX号厂房内全部机器设备等财产,并轮候其他法院之后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本区干巷镇0001街坊34/1丘、0004街坊2/1丘房地产。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已停产,涉及欠薪案件在内的较多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关联公司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个人房产也应涉案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故短时间内无力支付本案欠款,但被执行人表示其与关联公司正积极推进厂房租赁、库存处理及产业转型事宜,待落实后可逐步偿还欠款。综上,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若今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卫国审 判 员 卫亚东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