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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喜英、田喜梅、田喜红、田喜华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喜英,田喜梅,田喜红,田喜华,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田喜英,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田喜梅,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田喜红,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田喜华,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田喜英、田喜梅、田喜红、田喜华与被执行人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6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喜英、田喜梅、田喜红、田喜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6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