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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行审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与闵元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闵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浔行审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茹伟。被申请执行人:闵元芳。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4]1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闵元芳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1月擅自占用双林镇曹桥村集体土地125平方米(园地)建造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5平方米土地;二、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50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申请执行人闵元芳未自动履行,但本案因客观上的原因无法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2014年4月18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4]1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江 焘代理审判员  邵钧伟人民陪审员  张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林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