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缮印10份院长 庭长 承办人分管庭长审核合议庭成员签名书记员校对签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73号原告:杨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肖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陶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