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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安某某,农民。被告托某某,农民。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涵伟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涵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