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伟诉被告郭素文、李树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66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址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址辽中县.被告郭某某,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址辽中县辽中镇孙家万村,现住辽中县。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325元。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人民陪审员  田秋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