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陈俊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终本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陈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郑文彪,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广、沈枫荣(特别代理),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俊辉,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俊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参与分配并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