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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总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仟与朱宗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总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刘仟,男。申请人朱宗跃,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刘仟、朱宗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仟、朱宗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7月28日经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工程负责人朱宗跃一次性赔付刘仟地上附着物损失赔偿款3933元整。二、刘仟自收到朱宗跃赔偿款后再不得提出任何要求。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朱宗跃当场赔付刘仟赔偿款3933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肃上人调字(2015)第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有效。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亚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