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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巫九龙与刘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巫九龙,男。被告刘丰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巫九龙与被告刘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巫九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天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