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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庆淮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118号原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程度,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月1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释放。2015年4月1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决定,该局于4月8日执行逮捕,因患病淮南市看守所暂缓收押,4月15日该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不在押。辩护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田刑初字第004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婧、宋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李绪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13时38分左右,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D****1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区电厂路向东行驶至淮南肉联厂门前路段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217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吴某被带至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吴某被抽取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检验,检验结果为281毫克/100毫升。2015年2月9日,鉴定检验报告书送达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大队《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安理司[2015]酒检字第0128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吴某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某在法庭审理中亦供认不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吴某上诉提出,其身患多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与其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诉人吴某于2015年2月4日13时38分左右,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本市田家庵区电厂路向东行驶至淮南肉联厂门前路段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217毫克/100毫升,被抽取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检验,结果为281毫克/100毫升的事实,已有一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针对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身患多种疾病属实,但不属于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未对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故其上扩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景田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赵 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