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行执字第0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登武、纪永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登武,纪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行执字第00165-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登武,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纪永平,女,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裕社征决[2015]第14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登武、纪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登武拥有住房一套,位于裕安区新安镇新安花园10幢406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登武名下的位于裕安区新安镇新安花园10幢406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