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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加浪与毛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加浪,毛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519号原告:方加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绪华。被告:毛江军,农民。原告方加浪与被告毛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加浪于2015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毛江军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毛江军于2014年9月6日向原告方加浪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江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加浪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毛江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