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袁明华、王明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明华,王明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袁明华,男,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申请人王明解,男,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袁明华、王明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廖伍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明华与王明解因健康权问题协商未果,引发纠纷。2015年8月10日经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明解补偿袁明华护理费、营养费人民币4000元;此款在领取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时一次性支付给袁明华。二、医疗费、误工费、后期医疗费等费用由袁明华负责。三、王明解支付上述4000元给袁明华后,双方对此事已全部解决清楚,双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签订,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袁明华、王明解签订的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伍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