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李珠江、李水运、李海江没收财产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珠江,李海江,李水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珠江。被执行人李海江。被执行人李水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茂中法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2015)茂中法执字第27号案执行被执行人李珠江、李海江、李水运没收财产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涉案车辆上缴国库,并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珠江、李海江、李水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中法执字第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书铭审 判 员 邵志伟代理审判员 赖慧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