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西行与白浩、程相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西行,白浩、程相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周西行。被执行人白浩、程相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冻结被执行人白浩的银行工资存款抵偿被执行人(2014)金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向申请执行人周西行履行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马丰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