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叶瑞照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瑞照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A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元杰,该公司员工。被告叶瑞照。委托代理人姚运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瑞照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建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