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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祖林与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478号原告:卢祖林。委托代理人:乔春莲。被告:章建伟。原告卢祖林与被告章建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及其自2006年11月4日至实际归还时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祖林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11月4日,被告章建伟向原告卢祖林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率2%。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建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卢祖林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10000元自2006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章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