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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614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许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于2015年8月7日在休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由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