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614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许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于2015年8月7日在休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由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