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韩玉双与房崇光、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双,房崇光,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445号原告:韩玉双,女,汉族,居民,1961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之佳,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崇光,男,约35岁。被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李秀良,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双诉被告房崇光、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玉双承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