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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龙彬诉赵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彬,赵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11号原告:李龙彬,男,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敏,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彬诉被告赵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晓宁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人民陪审员  崔成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