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湖与国营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湖,国营靠山机械农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姜湖,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国营靠山机械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军,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国营靠山机械林场科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贤,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原告姜湖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姜湖负担165元,退回原告姜湖165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利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