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永清与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清,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99-4号申请执行人:胡永清,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韩平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永清与被执行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部门价值人民币4076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