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金诚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金诚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士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安庆,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金诚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二凤南路西侧金诚花园10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闫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作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