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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张光来、陈桂华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明,张光来,陈桂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620号原告:王立明,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光来,男,70岁,汉族,居民。被告:陈桂华,女,67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明诉被告张光来、陈桂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立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明撤回对被告张光来、陈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立明承担。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