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张光来、陈桂华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明,张光来,陈桂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620号原告:王立明,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光来,男,70岁,汉族,居民。被告:陈桂华,女,67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明诉被告张光来、陈桂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立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明撤回对被告张光来、陈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立明承担。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