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恢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余安华与毛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安华,毛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恢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余安华。被执行人毛彬。申请执行人余安华与被执行人毛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余安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彬支付借款456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毛彬案款10000元,并已于2015年7月28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余安华。被执行人毛彬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安华借款35600元及利息。现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毛彬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余安华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56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执行案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毛彬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安华3560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毛彬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余安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