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新渠与乔海波、吴怡璇、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渠,乔海波,吴怡璇,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高新渠,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闫玉龙,银川正天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乔海波,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蒙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吴怡璇,女,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郭静,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渠诉被告乔海波、吴怡璇、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渠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渠撤回对被告乔海波、吴怡璇、郭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高新渠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俊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