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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杜玉喜与王志震、马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杜玉喜,居民。被告王志震,居民。被告马士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喜与被告王志震、被告马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玉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3元,保全费1595元,共计3858元由原告杜玉喜负担。审判员  任乃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