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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叶银象与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银象,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叶银象。被执行人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叶银象与被执行人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鄂罗田民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银象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田县白莲河乡叶家冲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叶银象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银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鄂罗田民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跃进审判员  陈红胜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