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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志朋,王顺静与周利民间借贷纠纷移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朋,王顺静,周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02718号原告陈志朋,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王顺静,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利,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朋、王顺静与被告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亦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