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陈邦飞没收财产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陕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邦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宁陕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追缴陈邦飞赃款21096.49元一案中,于2015年8月1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陈邦飞存款7100元,并发还给了受害人,下余部分因被执行人陈邦飞还在监狱服刑,无法执行,本案有必要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陕执字第000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