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严革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严革命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革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525号罪犯严革命。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严革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严革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严革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3个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革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严革命具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及数罪的情形,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鉴于罪犯严革命余刑不足一个月,本院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革命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印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