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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魏晓全与杜志杰、王志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全,杜志杰,王志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882号原告魏晓全,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村民,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刘康康,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芳,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志杰,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志杰,男,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23层。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全与被告杜志杰、被告郝旭萍、被告王志杰、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全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旭萍的起诉,同日,原告魏晓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庭外调解,原告魏晓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魏晓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