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三终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德波、孙志义与被上诉人岫岩大房身镇大房身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波,孙志义,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大房身村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终字第00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波,男,1951年6月1日,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大房身村房木沟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义,男,1951年11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房身村房木沟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乐,系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大房身村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大房身村。法定代表人:林雨春,系该村主任。上诉人李德波、孙志义与被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大房身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25民事判决;二、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爱军代理审判员 王 瑶代理审判员 顾书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詹志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