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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791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居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1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根据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葛莉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通过QQ与枪支卖家联系,协商购买的枪支型号和价格,后在淘宝网店以购买帽子的名义,用支付宝支付人民币168元,购得冲锋枪1支,经鉴定该枪支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枪。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某甲网站找到QQ号码129***796,昵称为“丛林野战2”的枪支卖家,并通过QQ协商购买的枪支型号和价格,后在淘宝网店以购买女式包的名义,用支付宝支付人民币476元,购得散弹枪1支。同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再以人民币478元的价格,向该枪支卖家购买得狙击步枪1支。经鉴定上述2支枪均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枪。2014年6月19日,经枪支卖家“丛林野战2”介绍,被告人李某与另一QQ号码为266***656,昵称为“决明子”的枪支卖家通过QQ联系,协商购买的枪支型号和价格,后在淘宝网店以购买二手苹果手机的名义,用支付宝支付人民币1600元,购买电动冲锋枪1支,经鉴定该枪支为不具备致伤能力的枪支。之后,被告人李某又找到某乙网站,并通过支付话费人民币100元的方式,成为该网站会员,加入会员QQ群,群昵称为“宠物群”,群主即该网站站长,其QQ号码为593***287。在该QQ群购买枪支由群主担保,即买家先将货款付至群主账户,再由群主支付给卖家,同时买家须支付群主货款的10%作为担保费用。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在“宠物群”与一昵称为“破玩具”的枪支卖家通过QQ联系,谈妥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购买左轮手枪1支,后用支付宝向群主支付人民币3630元(包含10%的担保费用)。经鉴定,该左轮手枪为不具备致伤能力的枪支。同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宠物群”网友介绍,与另一QQ号码为420***393,昵称为“铅笔小新”的枪支卖家通过QQ联系,协商购买的枪支型号和价格,后在淘宝网店以购买二手苹果手机的名义,用支付宝支付人民币2300元,购得M92手枪1支,经鉴定该枪支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枪。案发后,上述6支枪支均已被公安机关查扣,其中4支枪支经鉴定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李晓琴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电子数据光盘、支付宝交易记录摘录、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曾某”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情况、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鉴定书、立功情节证明、立功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查证材料、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具备致伤能力的非军用枪支四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本案系安徽省含山县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我市公安侦查民警以调查李某电脑失窃一事为由,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后将其传唤到案。对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为主动投案。故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葛莉俊当庭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且涉案枪支均已被查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葛莉俊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枪支正常管理制度,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服刑至2017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伟东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炜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