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马志强与天津滨江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强,天津滨江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920号原告马志强。被告天津滨江购物中心,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开封道29号。法定代表人王振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强与被告天津滨江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马志强负担。审判员 马跃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