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康明与张金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苏康明,张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952号申请执行人苏康明,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金江,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苏康明与被执行人张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1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122600元及利息。2014年6月27日本院于另案[(2014)龙新执行字第1877号]在车管限制办理属张金江所有的闽F×××××号小车的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通过房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张金江有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9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