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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辉与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840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陈茂法,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本院辖区内),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的有产权证的房产,其中部分设有抵押登记且被本院和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现不宜处置;另一部分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因规费等问题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依据相关规定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开发的佳景园房产因配套设施未到位及后续资金出现问题致使整个工程停工,购房户多次群体信访,泰兴市委、市政府就信访问题为此专题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办并形成了会办纪要,正在协调解决之中。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过程告知书,在规定期限无异议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