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崔圣镐、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崔圣镐,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高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法定代表人:董胜利,行长。被执行人:崔圣镐。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崔圣镐、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威高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作执行结案处理,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