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白某甲。委托代理人何海波,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某,女,1985年7月13日生,汉族,临川区人,中专文化,抚州市城管局文员,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龙津路17号201室。身份证号码:3625021985********。原告白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金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海波,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甲诉称,原告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见过一面,短期交往后,在双方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白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更由于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遇事不沟通,向其父母倾诉,其父母又向原告施压,加速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结婚以来,原告在外拼搏,被告一直赋闲在原告父母家。原告工资微薄,但每月都汇2000元给被告,但被告一分钱都没用在家用上,仍说不够用。婚后被告把夫妻矛盾向其父母的片面性和一边倒倾诉,导致原告与其父母误会加深,从而与被告彼此积怨。婚后被告与儿子同住原告父母家中,但被告对原告父母无理取闹、恶语相向。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虽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事实证明,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夫妻双方分居达2年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至今已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儿子白某乙一直与原告父母生活,并督促其学习,而被告虽与我父母住在一起,但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再者原告母亲是教师,儿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现诉至法院,要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由原告抚养儿子白某乙,被告承担抚养费;三、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四、夫妻共同债务依法承担。被告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只是一些小误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元旦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2006年2月份双方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于××××年××月××日生儿子白某乙,现在抚州十小读二年级,由原告父母带养。原被告婚后住在原告父母家中,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在广东省佛山市做业务,被告则在家中带小孩,但原告每月寄2000元钱家用。2012年2月原被告同至佛山做业务,2012年9月被告因身体不适回家。2012年年底原告回家,按原告老家大岗习俗应回乡拜庙,原告要被告同往,被告以身体不适相拒,原告认为被告不尊重家人及长辈。2013年农历年初四原告父亲过六十岁生日,被告以其娘家来客为由未未参加。2015年4月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2015年5月11日被告将所居住的原告父母家中一些物品打坏。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供借条四份,以证明婚后有共同债务22万元,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青云派出所接警登记表等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虽提交一些证据,但所提交证据均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之情形,而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则原告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通过法庭调查,可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沟通不够致夫妻感情不和,对此双方均应冷静思考,加强沟通,且儿子尚幼,最需父母关心爱护,综上所述,如双方多为家庭、儿子着想,则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