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牟万能与珙县洛亥二号井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万能,珙县洛亥二号井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牟万能,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珙县洛亥二号井煤矿。住所地,珙县洛亥镇上榜村三社。法定代表人杨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牟万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珙县洛亥二号井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珙县洛亥二号井煤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街支行账户23140401********元存款1350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元整)。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