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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静林、周文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静林,周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0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二段128号。法定代表人谭同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享超、叶智,系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陈静林,女,生于1962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长宁镇新华街75号2栋301室。被执行人周文卫,男,生于1968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三段440号附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静林、周文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文卫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文卫在银行的存款23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