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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谭某甲,农民。被告谭某乙,农民。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足平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谭某甲、被告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婚后感情尚好,2013年原告被工友骗到安徽某地加入传销组织,受到传销组织的限制,与丈夫、家人甚至娘家都没有联系,引起丈夫家人的猜忌,认为我在外面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但当时出于此种境况无法解释,甚至长达一年回到家,我如实反复跟他和他家解释,并真诚地忏悔自己的过错,都没有改变被告对我的成见。夫妻感情日渐破裂,一年多来被告未与联系,2014年我回家过年,被告对我不理不睬,公婆对我冷眼相看,使我的身心受到伤害,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谭某乙辩称,夫妻感情好,不想家庭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谭盈紫,××××年××月××日生一女孩谭盈珊。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缺乏理解和信任,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证明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且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因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从婚姻现状来看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关心和体贴,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甲要求与被告谭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美校对责任人:陈足平打印责任人:胡燕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