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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终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封彦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彦利。委托代理人高爱英。委托代理人陈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平。委托代理人刘雷。委托代理人马洁。上诉人封彦利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回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定案的依据仅有证人薛某的证言,而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争议承包地归属有待进一步查证。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回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 亮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