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温嘉劲与林杨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嘉劲,林杨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温嘉劲,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林杨带,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嘉劲诉被告林杨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嘉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为39元,由原告温嘉劲负担。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湛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