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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温嘉劲与林杨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嘉劲,林杨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温嘉劲,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林杨带,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嘉劲诉被告林杨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嘉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为39元,由原告温嘉劲负担。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湛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