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嘉兴市立诺塑业有限公司与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立诺塑业有限公司,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540号原告:嘉兴市立诺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津立。被告: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波。原告嘉兴市立诺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13日,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分期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立诺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嘉兴市立诺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月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