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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百忍、张秀廷等与常张峰、时新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百忍,张秀廷,曹兰群,李焦,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常张峰,时新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李百忍,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秀廷,农民。申请执行人:曹兰群,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焦,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丙。申请执行人:李某丁。被执行人:常张峰。被执行人:时新礼。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第四项给付车损、施救费64880元的10%即64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汉文 来源:百度搜索“”